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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焕、沈海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沈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焕,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沈海强,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焕与被执行人沈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现被执行人沈海强经网上布控,已由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