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龚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7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龚某,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某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