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凤霞与韩焕民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霞,韩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1001号原告:郭凤霞,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韩焕民,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郭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的全部苗木款152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一8月份被告韩焕民从原告家买走价值15240元的各种花草苗木,当时说过几天就给钱结账,2017年1月-4月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总是一拖再拖,到2017年4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承诺于2017年5月1日结清货款,可直至今日,被告也未能给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24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焕民于2017年7月13日之前给付原告郭凤霞货款15240元;二、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韩焕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高亚东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