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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云玲与胡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玲,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孙云玲,女,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胡刚,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