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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双爱与王书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爱,王书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667号原告:刘双爱,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书伟,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刘双爱与被告王书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双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债务1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二人借王丽现金10万元。2013年7月3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后债务由被告负担,离婚后,被告未偿还该笔债务。后王丽多次催要,原告先后代被告偿还王丽借款共计10万元。原告向被告催要代偿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书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借到王丽10万元。2013年7月,原、被告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婚后债权债务全由被告负责。后经王丽催要,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刘双爱共计返还王丽借款7万元。2017年3月7日,王丽以原、被告未返还下余3万元借款为由,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刘双爱当庭返还王丽下余借款本金3万元,并约定该借款本金10万元返还王丽后,刘双爱保留对另一借款人王书伟行使追要该借款本金10万元的权利。现原告以向王书伟催要代偿款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婚后债权债务由被告负责,故原告在偿还婚后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偿还的债务10万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双爱偿还的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书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