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梨园村。法定代表人:高兆富,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灵山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李天忠,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交付过付款323175元,收取执行费8673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