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5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买德亮、曹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德亮,曹淑梅,刘俊朋,代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544-01号申请人:买德亮,男,1959年3月7日出生,回族。申请人:曹淑梅,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彦,男,河北沧州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俊朋,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代桂荣,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回族。原告买德亮等与被告刘俊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买德亮、曹淑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俊朋、代桂荣的位于沧县捷地乡捷地村新捷家园4-2-402号价值300000元的商品住宅楼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买德亮、曹淑梅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俊朋、代桂荣的位于沧县捷地乡捷地村新捷家园4-2-402号价值300000元的商品住宅楼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