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荣、高传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高传利,宋其国,杨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高传利,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宋其国,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杨明生,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高传利、宋其国、杨明生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收取执行费12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