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民初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兰廷清与被告吴华、罗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廷清,吴华,罗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612号之一原告:兰廷清,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日,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罗靖文,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14日,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兰廷清与被告吴华、罗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兰廷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廷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30元,由原告兰廷清负担。审 判 长  石 娜审 判 员  尹翠萍人民陪审员  华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