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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739-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君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7739-7742号原告:陈君,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蒲江县,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275769。法定代表人:蔡明慧,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