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辖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京勇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荣盛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勇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荣盛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勇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709。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宁,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勇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荣盛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5幢3层332室。法定代表人洪荣利,职务董事长。上诉人诉北京勇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荣盛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第1599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勇博公司上诉称:勇博公司自2009年7月20日起租赁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一区2号铁路住宅0405号的房屋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勇博公司一直在此地点经营,此地是勇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709,既不是实际办公地点,也不是勇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仅是临时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勇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机电公司对于勇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机电公司依据结算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勇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材料款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鉴于勇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709,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机电公司选择勇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勇博公司所提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 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雅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