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丁龙杰、翟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丁龙杰,翟艳锋,张大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871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丁龙杰,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翟艳锋,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大妮,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李金停与被告丁龙杰、翟艳锋、张大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金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中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