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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文美、林镇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美,林镇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美,女,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镇跃,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女香,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美与被执行人林镇跃、林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林镇跃、林女香的银行存款及查封林女香名下房产一套,现因林镇跃、林女香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镇跃、林女香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