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涛与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482号原告:林涛,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告: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张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林涛与被告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林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