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配配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配配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714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配配,男,198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配配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