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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泽亮与姚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亮,姚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752号原告:王泽亮,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龙,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奇锋,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王泽亮与被告姚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泽亮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泽亮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泽亮负担。审判员  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