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87号申请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富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以个人名义递交《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向本院递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以个人名义递交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富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