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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文利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利,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4084号原告:孙文利,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代理人:苏后卫,系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610695389.负责人:张恒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巍,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文利与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本院受理后,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吕莉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后卫、被告委托代理人权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款552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7年2月15日5时40分,孙泽林驾驶鲁B×××××号小客车在黄岛区滨海新区塘沽海滨大道由南向北掉头口弯道内时,由于观察不周,车辆右侧前部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调查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鲁B×××××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158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23日零时至2017年7月2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理赔遭拒,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辩称,在原告出示各种合理有效地证件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鲁B×××××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158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23日零时至2017年7月2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依约缴足保费,被告于2016年7月22人签发保单,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2017年2月15日5时40分,孙泽林驾驶鲁B×××××号小客车在黄岛区滨海新区塘沽海滨大道由南向北掉头口弯道内时,由于观察不周,车辆右侧前部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孙泽林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均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未与被告就标的车辆损失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对车辆维修价格申请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5月6日作出(2017)黄法鉴字第81号《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对原告车辆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认定为5523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和调取证据后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开庭调查核实,原被告对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本次事故中,原告车辆经评估损失为5523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该费用必要、合理,被告亦应当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向原告孙文利赔偿保险金83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缴之2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交纳,视为未上诉。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正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银行帐号(打款时请注明案号)收款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账号38110101040052659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