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玖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玖琮,李丽娟,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86号。被执行人:李玖琮,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娟,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西侧侯家村路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李玖琮、李丽娟、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