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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玖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玖琮,李丽娟,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86号。被执行人:李玖琮,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娟,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西侧侯家村路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李玖琮、李丽娟、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