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建旭、尹正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旭,尹正方,陈恩云,单剑勇,邹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旭,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尹正方,男,1960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恩云,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单剑勇,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邹从荣,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旭与被执行人尹正方、陈恩云、单剑勇、邹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正方、单剑勇、邹从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恩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7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