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168号原告:沈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40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付**号,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湟中县李家山镇卡约村***号,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沈生录诉被告王军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