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日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日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22号申请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日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法定代表人包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日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诉讼阶段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主要位于永宁县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经查封的相关财产,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续封、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