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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安桥头村。法定代表人高萍,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金大厦1幢2203-1室。法定代表人胡国方。原告绍兴市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浙0602执14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及浙D×××××跃进牌货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相应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跃进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