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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建军与杨忠义、杨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军,杨忠义,杨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830号原告:蒋建军,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杨忠义,男,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杨亚萍,女,1962年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蒋建军与被告杨忠义、杨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蒋建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7元,由原告蒋建军负担。审判员  韩银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子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