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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伟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2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光,绰号光头,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7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新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书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13时许,在北戴河新区薛营村陆某1家门口,被告人刘伟光因雇工问题与被害人于某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伟光用木棒将被害人于某下巴打伤,致被害人于某牙齿脱落,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伟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光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13时许,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薛营村陆某1家门口,被告人刘伟光因雇工问题与被害人于某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伟光将被害人于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人刘伟光与被害人于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刘伟光共赔偿于某人民币4.5万元,于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刘伟光,并在庭前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伟光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其撤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害人于某的现场伤情照片。2、伤情照片,证实:昌黎县医院拍摄的被害人于某牙齿视图照片。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费学平电话报警。被告人刘伟光被传唤至公安机关。4、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陆某3与陆某4为同一人,陆某1的姐姐即为陆某2,作案工具木棒、锹把、铁锹均未找到。5、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伟光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犯罪行为。6、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13时许在北戴河新区薛营村,其在家待着,其父亲陆某3送孩子上学回来跟其说刘伟光的妻子李某在学校门口骂他了。其就给刘伟光打电话,接电话的是李某,其就骂李某了。一会儿,刘伟光、李某、刘伟光的父亲刘某1、刘伟光的母亲刘某2就到其家门口骂其家人,其一家人都没出去,在院里待着。后来其家南大门就被打开了,李某进到其家院里了,和其妻子于某就凑到一块,两人就互相撕扯起来了。后来刘伟光打了于某一拳,具体什么部位其没看清。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13时许,陆某1打电话骂其,其公公刘某1就出去了想问问陆某1咋回事。当时其和于某打到一起的时候,其和于某互相撕扯对方的头发,于某踢了其腹部两脚,其打了她左肩一下。8、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13时许在北戴河新区薛营村,其看到陆某1在地上靠墙坐着,捂着脑袋,其父亲陆某3、其弟媳于某、刘某1的妻子刘某2、刘某1的儿媳李某都在地上躺着,刘某1在边上站着,刘某1的儿媳李某都在地上躺着,后来刘伟光往西走了。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12时许(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其丈夫刘某1、其儿子刘伟光、其儿媳李某正在家待着,其家接到陆某1打来的电话,之后刘某1就到陆某1家去了,过了十多分钟其也去了。其看到刘某1和陆某1的父亲陆某3站在张某民家门口争吵找扇贝工人的事,陆某1和陆某1的妻子于某在陆某1家院里跟着争吵,其也跟着他们争吵。大概又过了二十分钟,李某也来了,李某也跟着争吵。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13时许,其去找陆某4家索要介绍小工给他家扣扇贝的好处费,陆某4家不给好处费,因为这个事其就和陆某4吵吵了起来,其儿子刘伟光和其妻子刘某2、其儿媳李某也跟着过去了,其家就和陆某4一家吵吵并发生了厮打。11、证人陆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11时30分许,其碰到了刘伟光的妻子李某,李某就在那骂人。13时许,其就跟其儿媳于某说这件事了,这时其儿子陆某1也听到了。其没看到于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12、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3日12时30分许,其正在家门口抠扇贝,其父亲陆某3过来跟其说刘伟光的妻子李某在学校门口骂人了。其丈夫陆某1就生气了,他给刘伟光打电话,在电话里骂刘伟光。13时许,刘伟光、李某、刘伟光的父亲刘某1、刘伟光的母亲刘某2就到其家门口骂其家人后来两家人发生了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其口腔下面的两颗门牙活动了,是被刘伟光用拳头打的。13、被告人刘伟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害人于某的伤是其打的。14、【2015】临鉴字第S36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5、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6月5日,被告人刘伟光与被害人于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刘伟光共赔偿于某人民币4.5万元,于某于2017年6月5日收到4.5万元,被害人于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刘伟光。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伟光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于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耿 圣审 判 员  齐 兵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巧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