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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成玉与撒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玉,撒彦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597号原告:李成玉,男,生于1968年8月7日,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撒彦才,男,生于1983年7月20日,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成玉诉被告撒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成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成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玉负担。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