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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刘瑞、江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刘瑞,江坤,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6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负责人李红杰。委托代理人冯天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江坤,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1-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刘瑞、江坤、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