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晓学与刘兴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学,刘兴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398号原告王晓学。被告刘兴忠。委托代理人朱顺林,系太仆寺旗千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学诉被告刘兴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晓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00元(原告王晓学已预交),由原告王晓学负担。审判员 温树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萌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