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行审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周留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周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审311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西小庄068号。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委托代理人耿金明,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陈胜,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人周留勇,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周留勇罚款10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汝南县国土源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编号160372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板店乡柴庄村的一般耕地525平方米建商住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105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1603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160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周留勇罚款10500元的行政出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朵继红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