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荣芬、鹿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芬,鹿亚东,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芬,女,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鹿亚东,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王建平,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平县。申请人刘荣芬与被执行人王建平、鹿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建平、鹿亚东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刘荣芬各项损失共计3385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刘荣芬申请,我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5年8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调查了二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存款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16年4月,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3851元,已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跃忠陪审员 魏 芹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德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