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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郗金生犯强奸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金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郗金生,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7]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金生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筱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郗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郗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龙尚村神家庄南面树林中,与又聋又哑的被害人王某1发生性关系,致王某1怀孕,后于2015年3月手术引产。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1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郗金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强奸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郗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2、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就诊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郗金生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郗金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郗金生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并造成被害人怀孕,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郗金生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郗金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耀东人民陪审员  杭祖文人民陪审员  俞显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