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子胜、吴文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子胜,吴文峰,白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21号申请人王子胜,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吴文峰,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白雪莉,女,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王子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雪莉名下位于郑东新区明理路东、姚桥路北10号楼2单元24层2403的房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雪莉名下位于郑东新区明理路东、姚桥路北10号楼2单元24层2403的房产(登记证明号1409017999)。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