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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毕昌侠与丁前保、张志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昌侠,丁前保,张志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722号原告:毕昌侠。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胜,宿迁市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前保。被告:张志家。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昌侠诉被告丁前保、张志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毕昌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毕昌侠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昌侠撤回对被告丁前保、张志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毕昌侠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