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段宗玉、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宗玉,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段宗玉,男,汉族,1962年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居民。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宗玉与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收取执行费76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