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聂某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吕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1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工人街三街坊福康小区4#楼西侧1—2层。负责人:王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聂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4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某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聂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已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聂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智禹审 判 员 程义明代理审判员 苑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