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图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864号原告:李某1(李丽),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某2,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图某,女,出生年月不详,蒙族。原告李某1(李丽)诉被告李某2、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李丽)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