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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谭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强,谭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系湖南省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谭洋鑫,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市。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洋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洋鑫的银行存款733945.15元(含案件受理费11236元、执行费964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