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坤寿与杨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寿,杨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561号原告:黄坤寿,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新,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系原告之舅舅。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映,男,1979年4月3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凤岗县,系原告之哥哥。被告:杨琴,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黄坤寿与被告杨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车主黎恒芝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车主黎恒芝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黄坤寿于2017年6月13日以先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坤寿以双方先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黄坤寿负担。审判员 冉翔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