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史淑媛与张海涛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淑媛,张海涛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654号原告:史淑媛,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涛,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原告史淑媛之夫。原告史淑媛与被告张海涛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史淑媛已于2017年5月25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前原告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淑媛的起诉。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