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字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建成与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成,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字540号申请执行人冯建成,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夏家巷12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叶发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成与被执行人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7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