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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与康亚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康亚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4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8829038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新世嘉大厦3-1-9、3-1-10。负责人:武云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康亚琴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与被告康亚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富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东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