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培培与西安长安国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培,西安长安国济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97号原告陈培培。委托代理人倪秋红、郭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长安国济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亚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吕慧琴,该院经营部副院长。原告陈培培与被告西安长安国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30日,她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工作。进入单位后,她填写了入职登记表,约定工资为每月9000元。经王建国院长安排,她负责建立医院各科室开诊所所须的基础档案及医院的人力资源配备工作。她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按照院方要求引进了多名外科医生,护理人员等。2016年1月26日,她接到被告通知,即日起春节放假,各部门等待通知上班时间。但时至今日,被告既未通知她上班,亦未解雇原告,未给原告支付分文劳动报酬,故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7100元、午餐补助513元,合计17613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入职被告处之前即为西安交大一附院的退休职工,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入职被告处后与被告之间的关系非劳动关系,实为劳务关系。因劳务报酬问题引起的纠纷非劳动争议纠纷,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原告现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定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培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