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志宇与田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宇,田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87号原告王志宇,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田野,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乐山路北段东侧龙苑逸居商住楼一层、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宇与被告田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宇承担。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