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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铁明与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508号原告:向铁明,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田华,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铁明与被告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铁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铁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田华的起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铁明撤回对被告田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铁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李昌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洪晓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