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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霍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桑永涛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某,桑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霍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桑某某,男,2001年7月,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4年8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桑永涛,男,1977年8月生,汉族,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集支行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长集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霍民一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桑永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桑永涛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桑永涛在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集支行工资账户存款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