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肖林、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张涛,魏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44号申请执行人:肖林,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魏永俊,男,汉族,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林与被执行人张涛、魏永俊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林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3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