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强与成都众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强,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请执行人成都众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杨连树,系该公司总经理。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86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成都众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6150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716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成都众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查封、冻结金额:7168元,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