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柏霖,女,1983年11月29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东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请求撤销对(2015)龙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龙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