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易丽君与被告张常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丽君,张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327号原告:易丽君,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张常丽,女,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易丽君与被告张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常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常丽偿还借款1540000元。被告张常丽未发表答辩意见。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原告易丽君与被告张常丽系同事关系。被告张常丽以投资新疆建设工程项目为由,分别于2013年至2016年间向原告易丽君借款1540000元。其中,张常丽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到易丽君现金肆拾伍万整(450000.00)”;2014年10月28日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到易丽君现金伍拾万整(500000.00)”;2015年12月18日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到易丽君现金肆拾捌万整(480000.00)”;2016年3月25日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到易丽君现金壹拾壹万整(110000.00)”。2、据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清单显示,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6年3月27日,原告易丽君从其账号为x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张常丽所有的的账户汇款共计现金额总数1872600元。原告在诉讼中陈述,以上款项中有部分已经偿还,被告尚欠金额为借条金额1540000元。3、张常丽系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职工,2013年从单位停薪留职,现单位无法与其本人联系。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张常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原告易丽君与被告张常丽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据银行流水显示涉案借款已经实际支付,故原告易丽君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常丽作为债务人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000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常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丽君借款本金1540000元。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60元,由被告张常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