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立山与被执行人刘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山,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山,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人:刘海波,男,满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山与被执行人刘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波常年不在家,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搜索“”